新法出台系列报道二
广西民办教育喜迎新政
新法出台,引起广西民办教育界的极大关注,自治区教育厅、广西民办教育协会相继召开座谈会,宣传解读新法,听取各方意见,研讨下一步我区民办教育发展政策措施。
喜:分类管理利好民校
“新政解决了民办教育在分类管理、加强党建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将极大扩展民办教育发展空间。”11月20日,广西师范学院师园学院副院长李剑喜在协会举办的座谈会上如此表示。他认为,民办学校按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进行分类管理,从法律上破解了困扰民办教育发展的学校法人属性不清、财产归属不明、支持措施难以落实等瓶颈问题。营利性按市场化模式运行、公司模式管理,学校受到企业法的保护;非营利性政府大力扶持,踏踏实实地为社会做贡献。
“国家不允许设立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让办学者吃了定心丸。”南宁市新民中学校长叶弥坚说,义务教育的属性决定了其不适合由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来实施,否则会影响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但不会影响民办学校提供优质、多样化的教育服务”。
南宁商贸学校副校长黄文灵认为,新法对中职学校无疑是 “利好”。她指出,一些地方出现了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在招生方面挤压民办学校的情况,造成民办学校生源不足。通过法律的规范和引导,有利于中职学校恢复生机、健康有序地发展。
座谈会上,广西民大想思湖学院院长农克忠,南宁卓立实验学校校长罗桂珍,南宁市兴宁中学董事长祁红,南宁市英华学校副校长陈春丽,南宁高新区向阳学校董事长李树雄等发表了自已的看法和建议。一致认为,新法对于民办学校发展,是促进,而不是促退,前景看好;应该认真解读新法,充分利用新的政策,在新常态下把学校做大做强。
思:如何保障办学者利益?
民办学校在喜闻新政通过的同时,如何保障民办学校权益,尤其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能否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待遇及法律地位,是很多民办校负责人关注的焦点。
有校长指出,尽管民办学校也从事着公益事业,但并未充分享受到政策的保护和关爱,在学校土地产权、教师待遇、进修、晋级、升职、退休等方面比不上公办学校,也限制了优秀教师人才在公立校和民办校之间的流动。希望政府以新政出台为契机,给民办学校教师在职称、社保等方面享有同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为民办学校创造与公办学校公平竞争的环境。
广西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主任蒋国平表示,新法出台一波三折,是经过广泛调研、深思熟虑的结果,也是充分考虑民办学校权益的结果,其目的是为了我国民办教育更加规范、更加健康地发展。民办教育工作者要正确解读政策,正视变革,迎接挑战,加强管理,提升质量,我区民办教育一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盼:配套措施保驾护航
新法从整体上为民办教育未来发展提供了法律框架,但在具体落实方面考虑到地区差异性,还要有地方立法。因此校长们非常关注和期待广西实施细则的制定。
叶校长认为,新政出台后,现在和将来一段时间,关键是如何落实,如非营利性学校财政、税收、收费、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以及由地方政府决定的事项需要依法落实,拿出措施;需要制定现有非营利性学校向营利性学校的过渡办法、监管措施等等。
广西民办教育协会会长肖开宁表示,在制定细则时,应当在遵从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到民办学校投资人的利益。因此各学校负责人应积极参与,提出意见和建议,为细则制定提供参考。
“我们将尽可能多听取办学者的建议,充分保障民办学校的权益,尽快出台细则的讨论稿,大家群策群力,共同完成细则的制定。”蒋主任在座谈会上表示。
相关解读
如何正确理解“非营利民办学校”?
11月7日闭幕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2017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改后的法律明确: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围绕社会上对于民办中小学受新条款影响大量退出的担心,教育部副部长朱之文在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解释说,目前国家已经审批设立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没有一所是营利性的,不存在法律实施后会有一大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被强制退出的问题。
一些公众特别担心不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会不会导致大批民办学校退出,从而影响还在义务教育阶段的选择。这是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概念不清晰所产生的误解。立法不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并不会打压民办学校发展,反之,要促进非营利民办学校大力发展,在公办义务教育之外,为受教育者提供差异化选择。
不少人认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就是免费或者低学费民办学校,这样一来,那些目前在义务教育阶段受到家长追捧的民办学校,肯定就办不下去了。而其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差别,在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投资人、举办者,不能分红,不能运作学校上市,学校照样可以根据办学成本进行高收费、给教师和管理人员高薪,学校办学也挣钱,只是盈余部分不用于分红,而必须用于办学积累,继续投入办学。
目前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都是非营利学校。当然,有民办教育研究者指出,我国90%的民办教育投资人、举办者都是希望赚钱的,以前虽然是非营利学校,但不少学校是在做营利的事,因此《民办教育促进法》禁设营利性民办学校,会导致资本退出,进而影响民办学校发展。这同样需要理性分析。大多数民办学校举办人想通过办学赚钱不假,可赚钱和选择营利是两回事,非营利照样可以挣钱。根据教育部的官方调查,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选择营利性的只有10%,这部分学校的举办者在新法实施之后,可能会选择退出,但退出之后,办学不会受到多大影响,国家可以接盘是一方面,另外也会有其他社会资金进入举办非营利民办学校。
从发达国家的基础教育办学情况看,不要说在义务教育阶段没有营利性民办学校,就是学历教育(包括高中教育和高等教育)都很少有营利性民办学校。义务教育具有普惠、公益、强制、均衡等特点,保障义务教育是国家的基本责任。
——有的国家允许营利性民办学校,其出发点是推卸国家责任。在国家保障公共义务教育资源的基础上,也要鼓励民办学校发展,为受教育者提供差异化选择,而民办学校也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根据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我国将加大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支持力度,包括给民办学校在校生生均拨款,对民办学校办学给予税收优惠,也就是说,将把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纳入财政预算,以此让每个受教育者不管在公办还是民办学校就读,都获得同样的国家资源,同时,也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民办领域,以办好教育而非单纯逐利来推动民办教育发展。
对此,也有人担心,这会不会令民办学校缺乏自主权,影响受教育者的选择?其实,这和民办学校营利和非营利、是否获得国家财政拨款是没有多大关系的。民办学校有更大的办学自主权,给受教育者提供更多元的教育选择,关键在政府落实和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如果政府部门不放权给学校自主办学,选择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也是没有课程设置、教育教学自主权的。
因此,政府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保障公共基础教育是履行政府责任,而与此同时,要深化管办评分离改革,给学校更大的自主办学空间,这样,义务教育才能在逐渐实现均衡的基础上,也满足受教育者的多元选择。